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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燃气公司被处罚!国务院安委办发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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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燃气公司被处罚!国务院安委办发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安博电竞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0 16:35:48

  原标题:两家燃气公司被处罚!国务院安委办发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4.7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编者按:8月31日,国务院安委办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是国务院安委办为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而公布的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是燃气领域关于违规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执法案例。

  液化石油气气瓶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气瓶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等受到国家的全程管理,气瓶充装单位、经营者应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合法合规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防止事故发生。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之际,这批典型案例也给燃气企业敲响警钟,必须合法经营,预防安全事故。

  六、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违规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案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凉城县荣升石油液化气经销站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1辆运输车运输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入站充装,当场查获已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47只、报废气瓶8只。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者注:《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当日6台充装秤中显示共进行了42瓶次充装,而电子充装系统显示当日充装记录为10瓶次。经调查,该公司当日对32只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了充装,未记录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者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